闽医大研【2008】3号
各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规范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j9九游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j9九游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j9九游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认定。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认定:评阅意见为3个A者,可参加论文答辩;以下几种情况须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方可参加论文答辩:①3个B者;②2个A和1个B者;③1个A和2个B者。送省外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认定:3份评阅意见中有2或3个A者,可参加论文答辩;以下几种情况须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方可参加论文答辩:①有2个B者;②有1个A和1个B者。凡未达到上述评阅意见结果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并推迟至次年同期参加学位论文评阅。
二、需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论文,在办理答辩申请手续时需提交修改说明送各学院审阅,对于评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或修改意见进行说明和答复,如进行了相应修改,请注明具体进行了哪些修改;如未按评阅意见进行修改,请说明原因。修改说明需由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分别签字。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委员会各委员时必须同时提交修改前和修改后的论文以及修改说明。在论文答辩时,必须对评审意见进行宣读并同时宣读修改说明。在答辩结束后提交答辩材料到各学院时,修改说明需和评审意见同时提交。
三、答辩申请表最迟必须于答辩前3天提交到各学院。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临时组织答辩的,必须在答辩前向校研究生处递交答辩申请表和情况说明取得同意,情况说明需由导师签字,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章。学位会前校学位办将对所有的答辩申请表和实际答辩时间进行核对,如有违规操作者,答辩会视为无效。
四、学位论文答辩会上科研型研究生必须出示实验记录本,临床型研究生必须出示病案,以提供实验原始数据供专家查验核对,如在论文答辩时未能出示实验记录本、病案或提供的材料存在数据不全、造假等行为者,答辩会应终止或视为无效。
五、答辩会上必须宣读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若有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合格的应声明。(累计两门学位课程补考者不能申请学位)
六、校学位办将组织答辩会督导组,对学位论文答辩进行抽查考核,由相关专家旁听答辩会,检查实验记录或病案等原始材料、监督答辩流程和论文答辩质量。如在答辩申请、论文答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将按照《j9九游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相应处理。论文答辩督导不进行抽签,由校研究生处随机抽取,安排专家参加答辩会。
j9九游会研究生处
2008年4月30日
2009年6月25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