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同等学力人员: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 [2011] 57号)精神,我校已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原有规定,即“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调整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且最迟必须在七年内完成学位论文、通过“盲审”和答辩,否则不得申请学位。根据新的文件精神,我校2006级研究生课程班学员想要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还可以于2012年3月最后一次参加全国统考,2007级研究生课程班学员想要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还可以于2012年3月、2013年3月参加2次全国统考。2005级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如果在2011年6月前已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最迟于2012年3月完成学位论文并且在6月前通过“盲审”和答辩,还可以最后一次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以上通知,请互相转告!
j9九游会研究生处
2012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