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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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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大[2001]文38号

j9九游会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为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和《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的文件精神,为使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以下规定:
  一、 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我校教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获取新知识,以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中级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继续教育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也可分散使用。
学时计算:1天为6学时;参加各类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的学时,按主办单位规定学时计算;以学分为单位的,每一个Ⅰ类学分为6学时;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班学习的,每学年学时可折算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2.继续教育的形式
  (1)国内外访问学者;
  (2)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党校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3)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4)在职攻读学位、"五大"(函大、职大、业大、电大、自考)等学历教育,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非学历教育;
  (5)校内组织的学习、听课和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
  3.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1)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类以上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2)在省级以上有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发表译文1万字以上(限第一作者);(3)出版个人专著或参加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材,字数在3万字以上;(4)在国际性、全国性或省部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5)主讲由校(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6学时以上;(6)获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三等奖、市(厅、校)级科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相应等级以上奖励(限前两名);(7)获得专利(限前两名)。
  4.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完成任期内继续教育学时:(1)脱产进修、培训学习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考试合格;(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相应等级奖励(限前两名)。
  5.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继续教育是教职工特别是已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必须予以重视,并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单位应保证所属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校建立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和继续教育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学习后凭培训机构发给的学习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各部门应于每年底将本单位所属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汇总后将《继续教育汇总登记表》(附件一)、有关证明材料及《继续教育证书》上报人事处审核验证。
  二、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1.建立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入学申报审批制度。教职工在职参加各种层次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的学习,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附件二),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报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审批。本规定下达前尚未报批的需补办审批手续。
  2.申报在职学习的原则:(1)与所从事的工作专业对口原则;(2)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原则;(3)坚持就地就近学习原则;(4)鼓励业余学习原则。
其中,报考福建省委党校在职党政干部研究生班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并担任正科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报考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研究生班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3.学费报销。经批准参加学习的,报名费、书籍费和旅差费等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由学校报销不超过50%的学费,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2500元,从继续教育经费中支付,继续教育的学费报销每人限享受一次。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可不安排脱产学习时间,学校不予报销学费。
  4. 专职教师及科研人员按照《j9九游会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闽医大教[1999]43号)执行。
  三、规范学历填写
  1.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后,本人应及时向人事处提出更改学历的书面申请,填写《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附件三)并附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验印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及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经与学习档案审核同意后,方能更改原有学历,并按最高学历填写。党校系统学历班的学员获得毕业证书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厅发[1992]40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核同意,可按最高学历填写,但需注明何级党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或党校函授研究生、本科、专科。
  2.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参加这些班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可在干部简历或学习情况栏中填写,但不得更改原有的学历。学位不等于学历,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仍填写原有学历,但可更改学位层次,并需注明"同等学力"。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颁布涉及继续教育相关内容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二○○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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