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医大[2003]文301号

关于印发《j9九游会教职工继续教育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在执行《j9九游会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订《j9九游会教职工继续教育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j9九游会教职工继续教育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做好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适应教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需要,在执行《j9九游会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闽医大人[2001]38号)的基础上,现就继续教育费用等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1、继续规范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申报审批制度,重申在职学习以专业对口、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鼓励业余学习为原则。
2、专任教师的继续教育费用仍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3、管理人员及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各类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工作会议等,费用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4、管理人员及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参加在职攻读学位、“五大”(函大、职大、业大、电大、自考)等学历教育以及在职提高学位的非学历教育,学习费用报支按以下办法执行:
(1)报名费、辅导费、书籍费和旅差费等由本人自理。
(2)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的文件规定及学校财力,学费(不含杂费)由学校给予适当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大学专科层次不超过2500元,大学本科层次不超过4000元,研究生(含非学历硕士学位以上教育)层次不超过8000元。
(3)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在职学习申报表》、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4)非提高现有学历学位的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适用于目前正在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5、参加专业继续教育的各类人员,毕业或结业后,不得作为工作调动或调整的理由。
6、接受学校资助的各类人员,毕业或结业后应追加服务期,本科及本科以下追加三年,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研究生课程班)追加五年,在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自费出国、辞职或调离本校(组织调动除外),否则,应加倍退还学校资助的培养费用。
7、本规定仅适用于学校本部,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