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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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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大[2003]文124号


j9九游会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教师进修培训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和学术水平的主要措施。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进修培训要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要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为目的。进修培训工作重点应从基础性培训和学历补偿教育逐步转变到着眼于更新扩展知识、全面提高现代化教学科研技能的继续教育上来。
  二、进修培训的形式有出国留学、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硕士学位课程进修班、专题研讨班、单科进修以及攻读学历学位、岗前培训等。不同进修培训的形式的招收对象按照接收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出国留学、学历学位教育还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修培训采取个人申请及部门、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修培训须对岗进行,参加对象必须能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完成各项任务,为人师表,团结同志。
  四、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需要,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安排教师进修培训,并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学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攻读学历学位和岗前培训的学习计划应单列),以便学校做好经费预算。教师进修培训按计划进行,计划外一般不派出,对无法预见的、半个月以内的进修培训,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以派出。
  五、各院系在制定计划和审批培训进修人员时,应优先安排师资培养对象、"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重点或拟重点建设学科教师,其他人员按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考虑安排。对于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未被聘任或正在受党政处分的、申请自费留学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的人员,不予安排进修。见习期人员一般不安排外出进修学习。
  六、选送进修人员确定后,须在进修前持有效证明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外出进修期间应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进修任务,不能擅自离开学习岗位,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学校人事处联系。进修学习返校后,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学习情况,并须将进修成绩、结业证明文件等交人事处验收存档,超过3个月的进修培训还需上交书面总结,所在部门应安排进修人员作进修结业业务汇报,介绍所学新知识,新技术,必要时可安排全校性学术讲座。
  七、出国留学的有关费用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进修培训的培养费由师资经费资助,也可接受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的资助,差旅费原则上由院系负责解决。对于未完成进修计划或受到接收学校处分的、以及在进修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取消经费资助。非对岗培训进修的,所需费用,学校不予资助。
  八、进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人员,结业后返校服务至少三年,服务期限未满,本人申请调出者,须退回学校资助的全部进修费用。出国留学、学历学位教育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教师派出进修培训办法(福医教[1994]033号文)同时作废。
  十、本规定仅适用于校本部,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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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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