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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医大[2002]文371号

j9九游会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 | | 为进-步鼓励我校青年教师积极报考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促进我校高层次人才的成长,满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报考前一年考核合格,无教学科研事故及违法行为。 2、报考人员须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 3、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报考在职或非在职研究生。鼓励和欢迎青年教师、科研人员报考本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除学校急需的专业外,一般不予报考外校攻读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报考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按联合培养、本校在职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顺序推荐。为保证师资培养的应有效益,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骨干教师或在职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不予报考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4、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是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或骨干教师,同时一般应师从国内知名博导。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年龄不得低于30周岁(公共学科的教师除外),同时必须已通过全国外语统考或经考察已达到相应的外语水平。 二、管理规定 1、本规定之在职研究生指本校在职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联合培养研究生,非在职研究生指国家统招统配的研究生。 2、报考在职研究生,录取后仍占学校教师编制,按在职教师待遇,毕业后回原院系、教研室工作。其中本校在职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第一学年脱产学习课程,第二学年起每年需承担一半的教学工作量,三至四年内完成培养任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可不承担教学工作量,三年内必须完成培养任务。 3、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本校硕、博士学位,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减免教学工作量,待遇与在职教师相同;申请校外硕、博士学位,-般可脱产学习学位课程。申请学位者必须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 4、申请人考取后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被受理后,需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毕业后服务期为五年。 5、各单位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前提下推荐报考,报考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报考。 6、45周岁以下不具备硕士学位的教师(公共学科35周岁以下的教师),必须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提高自己的学历学位水平。 三、培养费用 l、参加考试(包括面试)的一切费用申请人自理。 2、定向、委培和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培养费、学位申请费由学校师资培养费支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超期的一切费用自理,未能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全部培养费用自理。 3、旅差费由院系差旅费支付。定向生和委培生每年允许报一趟往返旅差费;以同等学力申请外校硕士、博士学位者报一趟往返旅差费和一年由学位授予单位安排的学生公寓标准的住宿费。 4、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课题费原则上由考生或导师的课题经费或专项经费支付,无课题经费或专项经费的,学校酌情补贴3000-5000元。 四、报考计划 学校于每年的11月份制订报考计划,报考人员必须在10月底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填报《计划表》,院系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学校师资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经费预算,做出攻读计划,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未做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报考。 五、本规定仅适用于学校本部。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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